首页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四十一条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后,国资委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核批,并依据核批后的财务决算报告进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等工作,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