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八章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听证 第六十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第六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第七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听证工作组。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七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影响金融稳定的除外。听证不公开举行的,应当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七十三条 听证工作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交监督检查部门核实。当… 第七十四条 听证工作组应当撰写听证报告,提出听证处理意见,并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十五条 听证笔录当场完成的,交当事人核对。不能当场完成的,在主持人指定日期和场所核对。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六条 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