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当事人对违法、违规事实有争议的,应当在提起听证申请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