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八章 听证 第六十八条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八章 听证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