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听证工作组。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听证工作组应当指定专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