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拟作出处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交监督检查部门核实。必要时,也可自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认为违法、违规事实存在争议需要实地核查的,交监督检查部门核实。必要时,也可自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