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节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零三条 进近管制室与塔台管制室应当遵守有关区域管制室发布的协调 第三百零四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随着飞行的进程将所需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 第三百零五条 如果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离相邻的管制区域边界不远,起飞后 第三百零六条 如果航空器的起飞地点距相邻的区域边界不远,在发出预计飞 第三百零七条 进行管制移交前,移交方和接受方应当进行协调,而且要按协 第三百零八条 区域管制室对在其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指定其他空中交 第三百零九条 为了实施航空器的管制移交,移交单位应当通知接受单位,已 第三百一十条 区域管制室如果采用非雷达最低间隔标准,航空器的地空通信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管制移交时采用雷达间隔最低标准,航空器的地空通信联 第三百一十二条 除非有关的区域管制室之间另有协议,接受单位应当通知移 第三百一十三条 如果某一管制区域的一部分所处的位置,使航空器穿越它的 第三百一十四条 进近管制室对区域管制室放行至本区域的航空器,可以发给 第三百一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的起飞时间应当由区域管制室限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如果区域管制室未限定起飞时间,当需要与放行至区域管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 如果航空器起飞延误可能与未放行至进近管制室的飞行发生 第三百一十八条 当天气条件要求排队进近时,区域管制室应当将到达航空器 第三百一十九条 在已设立进近管制室的机场,如果全部进近程序在目视气象 第三百二十条 进近管制室对到达的航空器应当继续管制,直至将该航空器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进近管制室可以授权塔台管制室根据进场航空器的情况,自 第三百二十二条 同一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内的各管制席位之间,应当相互交换 第三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三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