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零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零四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零四条 区域管制室应当随着飞行的进程将所需的飞行计划和管制情 报,向相邻的区域管制室传递,上述情报应当及时发出,以便相邻的区域管制室有足够的时间收到并进行分析和互相协调。 第三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三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