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零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零九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零九条 为了实施航空器的管制移交,移交单位应当通知接受单位,已 准备好将航空器向其移交。接受单位应当立即或者自航空器飞越规定的管制移交点时起承担管制该航空器的责任。 第三百零八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