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一条 在管制移交时采用雷达间隔最低标准,航空器的地空通信联 络应当在接受单位同意承担管制责任后,立即由移交单位转至接受单位。 第三百一十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