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的起飞时间应当由区域管制室限定: 放行许可未发布到进近管制室前,区域管制室应当与塔台进行协调; 对于沿同一航线飞行的航空器,需要配备航路上的飞行间隔时。 第三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