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一十六条 如果区域管制室未限定起飞时间,当需要与放行至区域管制 室的飞行进行协调时,进近管制室应当确定起飞时间。 第三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