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百零二条 提供飞行签派服务的经营人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订有有关协议

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根据该经营人的要求,将所收到的有关运行的情报转给该经营人或其指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