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二十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二十条 进近管制室对到达的航空器应当继续管制,直至将该航空器移 交给塔台管制室并且该航空器已与塔台管制室建立联络时为止。除非另有协议,在仪表气象条件下,进近管制室每次只能把一架到达的航空器移交给塔台管制室。 第三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