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零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1999年) 第三百零七条 第十章 协调与移交 第三节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协调 第三百零七条 进行管制移交前,移交方和接受方应当进行协调,而且要按协 调的条件进行移交。如果双方有移交协议,则可按协议进行移交。 第三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