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四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或者委托民航气象中心或者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设置。民航气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下列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岗前培训应当以使接受培训的人员具备在岗位上独立工作能力并取得上岗资格为目的。培训方式包括一定时期的理论、技能培训和在持有执照人员指导下进行的实习。 第二十六条 岗位培训应当以使接受培训的人员更新、补充、扩展知识和提高技能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教员由民航总局指定。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预报人员每年用于天气回顾、综合分析重要天气过程以及总结天气预报经验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为掌握航线地形、地貌、天气特点和检验天气预报效果,民用航空气象预报人员应当定期地加入飞行机组进行航线实习,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