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