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预报人员每年用于天气回顾、综合分析重要天气过程以及总结天气预报经验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