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四章 培训 第三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培训 第三十条 为掌握航线地形、地貌、天气特点和检验天气预报效果,民用航空气象预报人员应当定期地加入飞行机组进行航线实习,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