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五章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人员执照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未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不得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观测和与民用航空气象…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人员,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考核工作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相应的执照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检查员由经民航总局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实行例行考核注册制度。除下列情形外,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