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五章 人员执照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人员执照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考核工作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相应的执照检查员实施。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