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五章 人员执照 第三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人员执照 第三十三条 具备基本条件的人员,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可以取得相应的执照。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