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五章 人员执照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人员执照 第三十一条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未取得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不得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观测和与民用航空气象预报、观测相关的服务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执照分为气象预报员执照和气象观测员执照。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