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教员由民航总局指定。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持有相应的航空气象人员执照;

具有相应岗位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