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下列培训工作: 对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 对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民用航空气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对民用航空气象用户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