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或者委托民航气象中心或者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设置。民航气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民航总局规定数量的教员; 具有民航总局认可的教材; 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