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或者委托民航气象中心或者民航地区气象中心设置。民航气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民航总局规定数量的教员;

具有民航总局认可的教材;

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