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规章一般由起草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条法司负责指导协调。 第十四条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形式,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具体规范、法律责任、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内容。条文较多的规章可以区分章节。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时,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撰写起草说明,说明以下事项: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十七条 规章起草过程中,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条文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起草的规章与贸易有关或者可能影响贸易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 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章应当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相衔接,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十条 起草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过程中,及时商条法司将重大问题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并将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条法司审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