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规章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制作规章送审稿,并将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条法司审查。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提供修改内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