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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由条法司负责统一审查。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法司经司务会审议通过,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第二十四条 条法司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至有关机关、组织…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条法司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条法司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条法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至起草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补充。 第二十八条 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由条法司主要负责同志签署,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志同意后,提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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