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条法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至起草单位,需要补充材料的,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补充。
条法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条法司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草案说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