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起草工作,按照计划及时上报。

条法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但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立项。

根据工作需要,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由起草单位商条法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项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