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9月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0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5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中国人民银行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修改《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407号文印发)
二、 修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
(一)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预算收入款项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代理支库发现辖区内乡(镇)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而隐匿不报的,代理行的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对乡(镇)国库或国库… (三)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该代理行的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 修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
四、 修改《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
五、 修改《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2号发布)
六、 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发布)
(一)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被检查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工作,拒绝提供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或者提供虚… (二)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被检查人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整改,或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内容不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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