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三、

三、 修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发布)

将第八十条修改为:“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四)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