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三)
(三) 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代理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该代理行的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国库职责、发挥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促进、反映、监督作用的;
“(二)利用代理支库业务之便,截留、占压、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
“(三)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在该代理行设立的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的。”
“(一)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国库职责、发挥国库在预算执行中的促进、反映、监督作用的;
“(二)利用代理支库业务之便,截留、占压、挪用、拖欠、转存国库资金的;
“(三)擅自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或将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在该代理行设立的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