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一)

(一)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信用社占压、挪用所收纳预算收入款项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商业银行、信用社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其预算收入款项的;

“(二)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的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的;

“(三)国库经收处拒收缴款人向国库缴纳的现金款项,或缴款人存款账户余额充足而拒绝划转资金的。

“代理支库发现代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