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五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礼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四十九条 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军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五十条 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或者因伤病残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举枪礼仅限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五十一条 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 第五十二条 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三条 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五十四条 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五条 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向首长敬礼: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五十六条 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第五十七条 分队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有军队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令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五十九条 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 第六十条 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舰(船)艇上的其他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