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邮件,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禁止寄递物品、限量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第二十三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第二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兑领汇款;逾期未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退回汇款人。自退汇通知投交汇… 第二十五条 寄递邮件逐步实行邮政编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