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四条 邮政汇款的收款人应当自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兑领汇款;逾期未领的汇款,由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退回汇款人。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十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