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地区邮政管理机构负责销毁。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口国际邮递物品,在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认领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的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