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投交邮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