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邮件的寄递 第二十一条 用户交寄除信件以外的其他邮件,应当交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当面验视内件。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用户交寄的信件必须符合准寄内容的规定,必要时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取出进行验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