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邮政业务的种类和资费 第十九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 盖销或者划销的; 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