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下列邮资凭证不得使用:

经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公告已经停止使用的;

盖销或者划销的;

污染、残缺或者褪色、变色,难以辨认的;

从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上剪下的邮票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