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发证 第五条 初次申请《准驾证》,应先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经营者报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参加职业驾驶… 第六条 申请H2类《准驾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准驾证》申请人,由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负责考试。 第八条 考试科目分为理论和实际操作两类。 第九条 《准驾证》考试车型要求: 第十条 职业驾驶员考试规范及考试题、评分标准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个科目准许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以后方可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参加《准驾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由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签发《准驾证》,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向申请人发放。 第十三条 需增加营运机动车准驾车型的,应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从事《准驾证》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按交通部规定取得《准驾证》考试员证书。 第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机构和从事《准驾证》考试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