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发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发证 第十三条 需增加营运机动车准驾车型的,应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