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发证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发证 第十一条 每个科目准许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以后方可重新申请考试。 对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在180日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