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发证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发证 第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机构和从事《准驾证》考试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