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准驾证管理 第十六条 驾驶员驾驶营运机动车必须将《准驾证》与《道路运输证》一并随车携带,按核准的准驾车型驾驶相应的营运机动车,并自觉遵守道路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聘用无有效《准驾证》的驾驶员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十八条 《准驾证》有效期为四年。《准驾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持证人应当到原发证机构接受审验,合格的换发新证;不合格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 持证人如户籍迁移或暂住地变更,原《准驾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属户籍迁移的,到新住地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暂住地变更的,由暂住地地市级以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准驾证》: 第二十一条 《准驾证》遗失或损毁的,经原发证机构审核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作废30日后补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政机构必须建立营运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机动车驾驶员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准驾证》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规定的统一式样(见附件二〔略〕)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