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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无《准驾证》驾驶营运机动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随车携带《准驾证》或不按核准的准驾车型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的,按发证人数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处以每人次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八条 伪造、倒卖《准驾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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