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随车携带《准驾证》或不按核准的准驾车型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