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对未经培训或未完成培训计划要求的学员发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职业)》的,按发证人数每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